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住建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4日
关于贯彻《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6—2020年)》和《住建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建设,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努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规健全、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群众需求为中心,坚持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和衔接工作,一律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基层管理,并注重加强基层承接能力建设。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支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取消、下放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实现以清单管权限权,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的负面清单制度。
3、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推动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省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形成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配合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支持完善和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4、加强住建市场要素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化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实行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震救灾监管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建筑、房地产等企业和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现售备案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制度、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贯彻实施《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支持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5、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按照放管结合、统筹协调原则,转变管理工程建设标准方式,配合构建层级清晰、简明适用、配套衔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清理并整合现行强制性标准,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约束作用。限定推荐性标准制定,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过渡。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切实增强标准有效供给。稳步提升标准水平,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重点工作部署,分别在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业和领域,有计划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需求,研究修改相关法规规章。
7、不断提高立法水平。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意见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配合立法机关按照要求推行法规规章草案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协助有关部门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必要时协助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提高立法科学性。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宣讲解释工作。
8、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2017年底前,完成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落实承办部门所担负的调查研究、拟订决策备选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部门决策制度,规范决策流程,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决策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主要负责同志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落实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如实记录、完整存档的要求。
11、提升公众参与实效。完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等方式,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干部群众的意见。落实《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不讨论决策应当依法听证而未听证的事项。及时公开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信息并做好解释说明。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2、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注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按照《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决策前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并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讨论前交由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讨论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13、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选聘专业水平高、公信力强、社会形象良好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注重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4、推进公职律师试点。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职律师所在的部门要为公职律师执业等履责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设区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所需。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16、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逐步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程序,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制定出台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督促市县贯彻落实。推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鼓励有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城市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加强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18、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明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力度。严肃追究违法执法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
1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制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受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通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将建设活动主体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监督等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探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提高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议工作能力。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22、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若不能出庭应诉,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加强行政应诉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23、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加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人民调解能力建设,重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按照《江西省行政调解办法》,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措施,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着力规范信访秩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信访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信访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提升信访工作效率。
(六)提高住房城乡建设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24、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重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干部的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5、完善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核评价制度。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按照部署要求推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推进新提任干部到信访、行政复议和应诉、信息公开等岗位锻炼工作。
26、加强法治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和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推进学法形式创新。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公职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27、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按照《江西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开展法治江西建设宣传,注重学习宣传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着力学习宣传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继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
三、工作步骤安排
本实施方案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19年末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下半年)。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举措,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将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9年下半年)。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工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法治江西建设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占有重要分值或者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加强督促检查,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直至问责。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问题理论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住房城乡法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适时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