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把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质量关。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我厅申请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二、推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要求,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详见附件2),根据相关单位申请,确定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土木建筑学会为我省第一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可在我省开展三星级标识评价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三、严格绿色建筑评价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各评价机构实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具体约定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并对评价项目最终纸质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我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发了绿色建筑网上管理系统(网址://111.75.218.196:416/WebApp/index.html),各评价机构原则上应使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评审,如评价机构已使用网上评审系统的,应与我厅联系,进行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备案传送。通过评审的项目统一在我厅网站(网址://www.jxjst.gov.cn/)和评价机构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和公告。
我厅将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不定期对绿色建筑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对评价机构及专家有弄虚作假等违背诚信原则的,以及评价意见失实等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评价信息统计报送
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要认真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统计制度,做好本单位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统计工作,并按季度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和面积等情况上报我厅。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厅科技设计处联系。
联 系 人:余海浪
联系电话:0791-86258762(兼传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