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全面掌握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二、组织安排
(一)项目自查阶段(10月19日-10月30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区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和本年度竣工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二)设区市抽查阶段(10月31日-11月20日):各设区市对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进行自查,并对辖区内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其中市本级在建或竣工的项目不少于4个(其中公共建筑2个、居住建筑2个),绿色建筑项目2个;各个县市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公共建筑1个、居住建筑2个)。
(三)设区市自查总结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各设区市根据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大纲见附件1)和《设区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将抽查项目汇总形成《建筑节能检查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2月2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四)省厅抽检阶段:具体时间和方式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抓好落实。请各设区市于10月28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职务、联系方式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二)各设区市抽查项目具体检查内容要求见附件4-7,检查后附件4-7应整理存档,省厅抽查时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省厅抽查时请各设区市按附件8、9提供相应的项目清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设区市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及处罚情况上报省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我们将上传至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四)此次检查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将作为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以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联系人:余海浪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0791-86222981 13879128606;602605693@qq.com
附件:1. 2017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编制大纲)
2. 设区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基本情况表
3. 建筑节能检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江西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8. 建筑节能在建工程一览表
9. 2017年新竣工建筑工程一览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