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相关部门、总公司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建标[201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1年12月30日印发的《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赣建价[2001]8号)废止。
二、各地、各部门一律要统一执行新《工期定额》标准的内容,并按照其“总说明”中所设定的特征条件和规则进行工程项目工期的确定;我省将不再单独制定和出台相关补充和调整性的内容。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和必要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确定工程项目工期和执行工期标准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即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防止和杜绝因工期确定不科学不合理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新《工期定额》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施行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监督管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该局预算定额科。联系电话:0791—88317893、88319775。
特此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