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建发〔2016〕122号
关于做好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培训
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全市建筑工人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之外,全部实行企业自主培训、自主考核、自主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工人和新型产业工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建筑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严格要求,有效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单位开展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各项工作。
二、自主培训
1、凡符合《江西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标准》(附件1)的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请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培训工作。
2、暂时不具备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企业,可自主委托其他正规的、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工人进行培训,不得委托其他施工企业代培。
三、自主考核
1、考核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操作技能两个科目,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2、企业提前3天提出工人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申请,从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上全省统一的题库中抽取试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考核。
3、市建委对培训考核工作适时开展抽查及评估,保证培训考核效果。
四、自主发证
1、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制定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附件2),印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附件3),对两个科目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并加盖培训考核机构印章。
2、企业自主发放的证书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网上报送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汇总,录入“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建筑企业、工人和培训考核机构等均可自主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站进行证书信息查询。
五、要求
1、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要履行好建筑工人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培训场地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承担全员持证上岗的责任。
2、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证书培训机构(简称社会培训机构)及自主培训企业的培训行为,有效防止不法中介、未经审批备案的培训单位虚假培训等扰乱培训市场的行为发生,强化对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管,今后,凡承担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各类证书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的企业,在培训开班前,必须将省住建厅审批的开班计划报市建委组织人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培训考核工作开展检查。
3、为确保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市建设行业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相关证书使用的监管,今后,凡未将培训开班计划报市建委的以及不符合获取条件而在使用的证书,一经查实,一律不予认可。
4、市建委组织人事处要加强对我市建设行业社会培训机构和开展自主培训企业的培训考核工作进行动态检查和质量评估,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符合住建部、省住建厅培训要求的、弄虚作假的以及培训考核质量较差的机构和企业,要暂停其培训资格,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5、市建筑教育培训中心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师资及设备等优势,大力加强对开展自主培训企业的帮助;对暂时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企业,市建筑教育培训中心等其他培训机构要帮助做好该企业的培训、考核以及发证工作,切实解决好企业的后顾之忧。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洪建发[2016]122号关于做好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改).docx
洪建发〔2016〕122号
关于做好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培训
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全市建筑工人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之外,全部实行企业自主培训、自主考核、自主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工人和新型产业工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建筑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严格要求,有效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单位开展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各项工作。
二、自主培训
1、凡符合《江西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标准》(附件1)的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请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培训工作。
2、暂时不具备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企业,可自主委托其他正规的、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工人进行培训,不得委托其他施工企业代培。
三、自主考核
1、考核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操作技能两个科目,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2、企业提前3天提出工人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申请,从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上全省统一的题库中抽取试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考核。
3、市建委对培训考核工作适时开展抽查及评估,保证培训考核效果。
四、自主发证
1、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制定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附件2),印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附件3),对两个科目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并加盖培训考核机构印章。
2、企业自主发放的证书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网上报送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汇总,录入“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建筑企业、工人和培训考核机构等均可自主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站进行证书信息查询。
五、要求
1、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要履行好建筑工人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培训场地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承担全员持证上岗的责任。
2、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证书培训机构(简称社会培训机构)及自主培训企业的培训行为,有效防止不法中介、未经审批备案的培训单位虚假培训等扰乱培训市场的行为发生,强化对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管,今后,凡承担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各类证书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的企业,在培训开班前,必须将省住建厅审批的开班计划报市建委组织人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培训考核工作开展检查。
3、为确保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市建设行业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相关证书使用的监管,今后,凡未将培训开班计划报市建委的以及不符合获取条件而在使用的证书,一经查实,一律不予认可。
4、市建委组织人事处要加强对我市建设行业社会培训机构和开展自主培训企业的培训考核工作进行动态检查和质量评估,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符合住建部、省住建厅培训要求的、弄虚作假的以及培训考核质量较差的机构和企业,要暂停其培训资格,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5、市建筑教育培训中心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师资及设备等优势,大力加强对开展自主培训企业的帮助;对暂时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企业,市建筑教育培训中心等其他培训机构要帮助做好该企业的培训、考核以及发证工作,切实解决好企业的后顾之忧。
附件:
1、江西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设置标准
2、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
3、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