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 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为方便企业和个人的材料报送,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暂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但不出具初审意见。
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变更工作程序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