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26号)的工作部署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开展规范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是否制定工作方案,是否按照“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的原则建立台账,是否查清取消的保证金种类、金额、涉及项目、收取单位等,保留的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返还,是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等。
二、督查方式
按照国办发49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126号文件的分工要求,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清理情况进行督查,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台账、召开建筑业企业座谈会等为主。
三、督查时间安排
11月20日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请各地、各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规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的要求,“保证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请企业填写149号文的附件1和附件2。
11月下旬开始,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安排两个组进行重点督查。
12月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督查结果,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