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部署要求,我厅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当抓紧时间进行修改,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日